职能与架构

规划师注册条例 (第418章) (下称 “本条例”) 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制订。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对香港专业规划师注册及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作出有系统的规定。 本条例亦禁止任何人非法使用 “注册专业规划师” 的称谓或英文缩写 “R.P.P.”。 规划师注册管理局 (下称 “管理局”) 于一九九二年成立,执行本条例所订明的职能。

职能

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1. 制订及检讨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的资格标准及有关的注册事宜;
  2. 处理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
  3. 设置及保存一份注册专业规划师注册纪录册;
  4. 就注册事宜向政府及香港规划师学会提供意见;及
  5. 依照本条例处理违纪行为。

 

架构

管理局现时共有十一位成员, 其中十位是由香港规划师学会理事会委任的学会会员,另外一位由行政长官委任。 管理局成员每年须互选出管理局主席、副主席及司库各一名。 管理局所作出的每项委任均须在政府宪报公布。

管理局设有下列委员会及职位:-

注册事务委员会

负责审查所有注册及将注册续期的申请, 并就这些申请向管理局提出建议。委员会亦处理管理局所设定的专业资格审定考试的申请。

研讯委员会

有需要时而特设的委员会, 专责处理及裁定有关任何注册专业规划师违纪行为的投诉。

覆核委员会

有需要时而特设的委员会, 专责就研讯委员会所作出有关违纪行为的裁定而进行覆核。

注册主任

由管理局委任,负责保管注册专业规划师注册纪录册,及担任管理局、 注册事务委员会和所有研讯委员会的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