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行为守则

序言

  1. 成立规划师注册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目的乃为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在普通法之外﹐注册专业规划师受制于规划师注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18章﹑其规则及此专业行为守则。
  2. 为公众利益,此专业行为守则的目是的在促进专业行为的标准及加强每位注册专业规划师所需要的自律性。
  3. 此守则包括四方面﹐分别是对社会的责任﹑对其专业的责任﹑对客户/雇主的责任及对其他注册专业规划师的责任。在每一方面都有其原则及规定﹐界定良好操守及指出一些可进行或禁止进行活动的情况。
  4. 管理局有权根据条例的条文要求注册专业规划师回应有关其专业行为的询问。根条例第23条﹐若证实行径有违条例及专业行为守则﹐管理局有权暂缓﹑谴责或训诫注册专业规划师﹐或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该规划师的姓名或拒绝其注册续期的申请。
  5. 除非语境所限﹐否则指明单数的字眼必须包括众数(反之亦言)﹐指明雄性的字眼必须包括雌性及中性(反之亦言)﹐指明某人的字眼必须包括该公司及有限公司(反之亦言)。

甲. 对社会的责任

  1. 对于有关城市乡郊规划的问题﹐注册专业规划师应在向其雇主履行职务时充分认知所有与公众有关的利益。
  2. 在专业及个人身份上发表开陈述时﹐注册专业规划师应:
    1. 肯定陈述对象知悉规划师乃合资格去作出该陈述及规划师与任何受益方面的关系;及
    2. 避免让任何阅读者或聆听者误会规划师乃代表管理局作出意见。
  3. 在肯定任何反对批评都不是恶意或怀不轨企图的情况下﹐注册专业规划师应争取机会令公众更明白规划活动及为政府及有关当局提供有关规划政策及推行的专业忠告及意见。
  4. 注册专业规划师应忠实履行其职责及清楚得悉委任者和可能会被规划建议影响者的利益。
  5. 注册专业规划师对规划活动进行宣传或授权宣传时﹐需肯定广告并无误导公众或损害其专业地位及声望。特别要注意的是宣传规划活动的广告中不可含有以下任何内容:
    1. 不实的陈述;
    2. 将某注册专业规划师宣传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注册专业规划师作明显的比较;
    3. 为商品或公司作保证; 或
    4. 任何有违条例的陈述。
  6. 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可对有关种族﹑性别﹑信仰﹑宗教﹑残疾或年龄进行歧视; 反之应致力消除歧视及推广平等机会。

乙. 对其专业的责任

  1. 注册专业规划师应遵守行为守则以确定其专业的尊严﹑地位及声望。注册专业规划师应:
    1. 以正直﹑忠实﹑公平及谦恭去履行其专业职责;
    2. 尽一己之能事及知识去给予客观﹑可信及忠实的专业意见;
    3. 以一切可行方法使其专业能力得以维持发展;
    4. 对其行为负责任﹐并保证被授权施事者有足够能力履行职务;
    5. 不接受资格及能力范围以外的职务;
    6. 在香港以外工作时﹐根据当地的认可守则标准以表现其专业操守﹐务求维护其专业地位及正直;
    7. 注意在工作上有关人士的工作义务及资格;及
    8. 和其他行业合作时,应对该行业的守则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2. 注册专业规划师绝不可在其利益与其专业职务有冲突的情况下维持﹑担任﹑接纳或保留职位。
  3. 注册专业规划师绝不可在履行任何职责或依从雇主﹑客户或主管的任何指令,作出声称乃他们自己但实有违专业意见的陈述。

丙. 对客户/雇主的责任

  1. 管理或其他事宜
    1. 注册专业规划师有责任采取合理行动去确保有关城市规划的事宜能根据守则进行。
    2. 注册专业规划师在确保其雇主或客户的利益能充分补保障下应与其他专家合作或安排合作事宜。
    3. 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在没有事先与客户协议或没有与有关人士划定责任下将其分判的工作再行判予别人。
    4. 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在没有雇主或客户授权下代表他们接受任何金钱上或契约上规定的责任。
  2. 报酬
    完成项目后﹐注册专业规划师应只收取由客户给予的酬劳和/或其他合符雇用条件的利益。特别要注意的是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进行或参与任何有违《防止贿赂条例》的活动。
  3. 利益冲突
    1. 受雇于政府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注册专业规划师﹐由于其职位可能有机会判决或影响决定﹐因此绝不可进行任何私人规划工作或交易。若注册专业规划师有向雇主作出事先通知﹐他们则可为自住或为其家人居所进行规划工作。
    2. 准备以雇员或顾问身份承接政府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划工作的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参与在该工作范围内或受该工作影响的土地交易。此限制适用于由准备阶段开始至注册专业规划师仍对该项目的推行为政府机构或部门给予意见。若注册专业规划师有向政府机构或部门雇主作出事先书面通知﹐他们则可申请为自住或为其家人居所进行规划许可申请或土地交易买卖。
    3. 在任何情况下﹐注册专业规划师必须肯定他们的职位不会与判决或影响其向政府机构或部门的个人申请的决定起冲突。
    4. 在聘用未完结之前﹐已代表一客户进行规划工作的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可为或代表任何其他客户进行规划工作﹐特别是在会损害任何一方客户的利益或会削弱注册专业规划师全面为客户争取利益的能力。
    5. 注册专业规划师应以书面通知其雇主或客户有关任何他们个人或金钱上的利益与向雇主或客户提供忠诚服务的冲突﹐并需要有关方面同意继续聘用。
  4. 保密性
    1. 注册专业规划师应保障有关其雇主或客户资料的保密﹐及不应在没有雇主或客户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泄露有关资料。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收受任何利益﹑礼物或好处以向其他单位泄露有关资料或利用有关资料作个人取利用途
    2. 在任何情况下﹐假若注册专业规划师曾泄露机密资料﹐他们应随时准备为其行为作辩证。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注册专业规划师对有否泄露资料感怀疑﹐他们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5. 能力/疏忽
    1. 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或继续在客户认为其欠缺能力或勤勉下执行职务。
    2. 注册专业规划师在代表客户接受指示后﹐需运用适当的技能勤勉地执行职务。
    3. 注册专业规划师有责任让其客户有知情权﹐并有责任对有关工作事宜向客户的要求作出合理的回应。

丁. 对其他注册专业规划师的责任

  1. 注册专业规划师应在适当时候对工作寻求﹑接受及提供忠实批评﹐并需对别人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赞扬。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恶意地或轻率地损害另一位注册专业规划师的声望﹐可是他们应通知管理局有关任何不道德﹑非法及不公平的行径。
  2. 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应试图排挤另一位注册专业规划师﹐亦不应以不公平的手段或含有动机与任何人勾结以取得佣金或地位。
  3. 私人执业的注册专业规划师在被接触或指示去进行某工作时﹐若得悉另一注册专业规划师在当时正处理同一项目时﹐应通知该注册专业规划师。

– 完 –

更新日期︰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