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與架構

規劃師註冊條例 (第418章) (下稱 “本條例”)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制訂。 制訂本條例的目的,是對香港專業規劃師註冊及註冊規劃師專業事務的紀律管制作出有系統的規定。 本條例亦禁止任何人非法使用 “註冊專業規劃師” 的稱謂或英文縮寫 “R.P.P.”。 規劃師註冊管理局 (下稱 “管理局”) 於一九九二年成立,執行本條例所訂明的職能。

職能

管理局的主要職能包括:-

  1. 制訂及檢討註冊為註冊專業規劃師的資格標準及有關的註冊事宜;
  2. 處理註冊為註冊專業規劃師或將註冊續期的申請;
  3. 設置及保存一份註冊專業規劃師註冊紀錄冊;
  4. 就註冊事宜向政府及香港規劃師學會提供意見;及
  5. 依照本條例處理違紀行為。

 

架構

管理局現時共有十一位成員, 其中十位是由香港規劃師學會理事會委任的學會會員,另外一位由行政長官委任。 管理局成員每年須互選出管理局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各一名。 管理局所作出的每項委任均須在政府憲報公布。

管理局設有下列委員會及職位:-

註冊事務委員會

負責審查所有註冊及將註冊續期的申請, 並就這些申請向管理局提出建議。委員會亦處理管理局所設定的專業資格審定考試的申請。

研訊委員會

有需要時而特設的委員會, 專責處理及裁定有關任何註冊專業規劃師違紀行為的投訴。

覆核委員會

有需要時而特設的委員會, 專責就研訊委員會所作出有關違紀行為的裁定而進行覆核。

註冊主任

由管理局委任,負責保管註冊專業規劃師註冊紀錄冊,及擔任管理局、 註冊事務委員會和所有研訊委員會的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