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行為守則

序言

  1. 成立規劃師註冊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的目的乃為規劃師註冊、註冊規劃師專業事務的紀律管制及有關事宜作出規定。在普通法之外﹐註冊專業規劃師受制於規劃師註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18章﹑其規則及此專業行為守則。
  2. 為公眾利益,此專業行為守則的目是的在促進專業行為的標準及加強每位註冊專業規劃師所需要的自律性。
  3. 此守則包括四方面﹐分別是對社會的責任﹑對其專業的責任﹑對客戶/僱主的責任及對其他註冊專業規劃師的責任。在每一方面都有其原則及規定﹐界定良好操守及指出一些可進行或禁止進行活動的情況。
  4. 管理局有權根據條例的條文要求註冊專業規劃師回應有關其專業行為的詢問。根條例第23條﹐若証實行徑有違條例及專業行為守則﹐管理局有權暫緩﹑譴責或訓誡註冊專業規劃師﹐或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該規劃師的姓名或拒絕其註冊續期的申請。
  5. 除非語境所限﹐否則指明單數的字眼必須包括眾數(反之亦言)﹐指明雄性的字眼必須包括雌性及中性(反之亦言)﹐指明某人的字眼必須包括該公司及有限公司(反之亦言)。

甲. 對社會的責任

  1. 對於有關城市鄉郊規劃的問題﹐註冊專業規劃師應在向其僱主履行職務時充分認知所有與公眾有關的利益。
  2. 在專業及個人身份上發表開陳述時﹐註冊專業規劃師應:
    1. 肯定陳述對象知悉規劃師乃合資格去作出該陳述及規劃師與任何受益方面的關係;及
    2. 避免讓任何閱讀者或聆聽者誤會規劃師乃代表管理局作出意見。
  3. 在肯定任何反對批評都不是惡意或懷不軌企圖的情況下﹐註冊專業規劃師應爭取機會令公眾更明白規劃活動及為政府及有關當局提供有關規劃政策及推行的專業忠告及意見。
  4. 註冊專業規劃師應忠實履行其職責及清楚得悉委任者和可能會被規劃建議影響者的利益。
  5. 註冊專業規劃師對規劃活動進行宣傳或授權宣傳時﹐需肯定廣告並無誤導公眾或損害其專業地位及聲望。特別要注意的是宣傳規劃活動的廣告中不可含有以下任何內容:
    1. 不實的陳述;
    2. 將某註冊專業規劃師宣傳所提供的服務與其他註冊專業規劃師作明顯的比較;
    3. 為商品或公司作保證; 或
    4. 任何有違條例的陳述。
  6. 註冊專業規劃師不可對有關種族﹑性別﹑信仰﹑宗教﹑殘疾或年齡進行歧視; 反之應致力消除歧視及推廣平等機會。

乙. 對其專業的責任

  1. 註冊專業規劃師應遵守行為守則以確定其專業的尊嚴﹑地位及聲望。註冊專業規劃師應:
    1. 以正直﹑忠實﹑公平及謙恭去履行其專業職責;
    2. 盡一己之能事及知識去給予客觀﹑可信及忠實的專業意見;
    3. 以一切可行方法使其專業能力得以維持發展;
    4. 對其行為負責任﹐並保證被授權施事者有足夠能力履行職務;
    5. 不接受資格及能力範圍以外的職務;
    6. 在香港以外工作時﹐根據當地的認可守則標準以表現其專業操守﹐務求維護其專業地位及正直;
    7. 注意在工作上有關人士的工作義務及資格;及
    8. 和其他行業合作時,應對該行業的守則具有一定程度的認知。
  2. 註冊專業規劃師絕不可在其利益與其專業職務有衝突的情況下維持﹑擔任﹑接納或保留職位。
  3. 註冊專業規劃師絕不可在履行任何職責或依從僱主﹑客戶或主管的任何指令,作出聲稱乃他們自己但實有違專業意見的陳述。

丙. 對客戶/僱主的責任

  1. 管理或其他事宜
    1. 註冊專業規劃師有責任採取合理行動去確保有關城市規劃的事宜能根據守則進行。
    2. 註冊專業規劃師在確保其僱主或客戶的利益能充分補保障下應與其他專家合作或安排合作事宜。
    3. 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在沒有事先與客戶協議或沒有與有關人士劃定責任下將其分判的工作再行判予別人。
    4. 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在沒有僱主或客戶授權下代表他們接受任何金錢上或契約上規定的責任。
  2. 報酬
    完成項目後﹐註冊專業規劃師應只收取由客戶給予的酬勞和/或其他合符僱用條件的利益。特別要注意的是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進行或參與任何有違《防止賄賂條例》的活動。
  3.  利益衝突
    1. 受僱於政府機構或政府部門的註冊專業規劃師﹐由於其職位可能有機會判決或影響決定﹐因此絕不可進行任何私人規劃工作或交易。若註冊專業規劃師有向僱主作出事先通知﹐他們則可為自住或為其家人居所進行規劃工作。
    2. 準備以僱員或顧問身份承接政府機構或政府部門規劃工作的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參與在該工作範圍內或受該工作影響的土地交易。此限制適用於由準備階段開始至註冊專業規劃師仍對該項目的推行為政府機構或部門給予意見。若註冊專業規劃師有向政府機構或部門僱主作出事先書面通知﹐他們則可申請為自住或為其家人居所進行規劃許可申請或土地交易買賣。
    3. 在任何情況下﹐註冊專業規劃師必須肯定他們的職位不會與判決或影響其向政府機構或部門的個人申請的決定起衝突。
    4. 在聘用未完結之前﹐已代表一客戶進行規劃工作的註冊專業規劃師不可為或代表任何其他客戶進行規劃工作﹐特別是在會損害任何一方客戶的利益或會削弱註冊專業規劃師全面為客戶爭取利益的能力。
    5. 註冊專業規劃師應以書面通知其僱主或客戶有關任何他們個人或金錢上的利益與向僱主或客戶提供忠誠服務的衝突﹐並需要有關方面同意繼續聘用。
  4. 保密性
    1. 註冊專業規劃師應保障有關其僱主或客戶資料的保密﹐及不應在沒有僱主或客戶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洩露有關資料。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收受任何利益﹑禮物或好處以向其他單位洩露有關資料或利用有關資料作個人取利用途
    2. 在任何情況下﹐假若註冊專業規劃師曾洩露機密資料﹐他們應隨時準備為其行為作辯證。如果在特殊情況下註冊專業規劃師對有否洩露資料感懷疑﹐他們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5. 能力/疏忽
    1. 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或繼續在客戶認為其欠缺能力或勤勉下執行職務。
    2. 註冊專業規劃師在代表客戶接受指示後﹐需運用適當的技能勤勉地執行職務。
    3. 註冊專業規劃師有責任讓其客戶有知情權﹐並有責任對有關工作事宜向客戶的要求作出合理的回應。

丁. 對其他註冊專業規劃師的責任

  1. 註冊專業規劃師應在適當時候對工作尋求﹑接受及提供忠實批評﹐並需對別人的貢獻給予適當的讚揚。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惡意地或輕率地損害另一位註冊專業規劃師的聲望﹐可是他們應通知管理局有關任何不道德﹑非法及不公平的行徑。
  2. 註冊專業規劃師不應試圖排擠另一位註冊專業規劃師﹐亦不應以不公平的手段或含有動機與任何人勾結以取得佣金或地位。
  3. 私人執業的註冊專業規劃師在被接觸或指示去進行某工作時﹐若得悉另一註冊專業規劃師在當時正處理同一項目時﹐應通知該註冊專業規劃師。

– 完 –

更新日期︰4/2017